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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厦门中考加分照顾政策

来源:3773中考网 2013-5-23 7:28:40

照顾录取 2013厦门中考加分照顾政策

  1、享受“3分照顾,择优录取”的考生

  (1)2011-2012、2012-2013学年获体育竞赛市级个人前二名,省级以上个人前五名,市级集体第一名、省级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(须出示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明材料),体育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、举重、武术、游泳、体操、篮球、排球、足球、羽毛球、乒乓球。

  (2)参加省运会正式比赛并获得奖牌的本市中学生。

  (3)2011-2012、2012-2013学年获竞赛项目市级第一名(一等奖),省级第三名(三等奖)以上。竞赛项目界定为演讲,音乐(包括声乐、器乐、舞蹈),现场制作美术作品(包括书画、工艺),科技创新(限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论文、创造发明作品)。除参加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获国家级奖项的集体项目外,科技创新和其他音乐、美术类限单人独立完成项目或两人合作项目。

  (4)本人或其父母获设区市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。

  (5)户籍在我市的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、台湾省籍(含金门、马祖)、少数民族考生,持台湾身份证件的考生。

  (6)持有本市重点引进人才优惠证、尚未享受相应择校照顾的重点引进人才子女。

  (7)来厦创业、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子女。

  2、享受“12分照顾,择优录取”的考生

  (1)作战部队、驻国家确定的一类(含一类)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,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(含三类)以上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;

  (2)在飞行、潜艇、航天、涉核等高风险、高危害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子女;

  (3)烈士子女;

  (4)因公牺牲军人子女;

  (5)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;

  (6)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子女。

  3、享受“同等条件优先录取”的考生

  (1)2011—2012、2012—2013学年被评为省市级三好生、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。

  (2)现役军人子女。

  (3)有独立生活和学习能力的残疾考生。

  4、境外捐资兴学者子女的照顾政策根据厦府办〔2000〕226号文等规定执行。

  5、照顾对象仅限应届生,竞赛项目须是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(省运会除外)。照顾加分仅取最高项,不能累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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